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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每年綜所稅報稅期間,


都有朋友來詢問關於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如何申報


有人以為售價高於買價的差額就是所得


有人不知道什麼叫做房屋評定價值


也有人不知道重購退稅的好康


這其實不能怪大家對這項所得如何認定如何申報整個概念很模糊,


畢竟除了投資客或者類投資客,


誰會一天到晚買賣房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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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國稅局網站)


 



Q: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規定的條件如何?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A: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峻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財政部764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財政部76930日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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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eamer20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