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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區國稅局查核到一筆土地交易,


不知道是不是為了節省登記費用,


某人先買進土地, 還沒過戶就再轉賣,


轉手間賺了八百萬元, 卻因為沒有先過戶到自己名下,


被國稅局認定並不符合出售土地免所得稅的要件,


(出售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 但剛買就賣理論上不會遇到公告現值調整…)


而被核課其他所得, 需繳納綜合所得稅及罰款共四百多萬元


 


類似一時疏忽或者對稅法不熟悉而造成損失的案例時有所聞,


最好是在交易前多方諮詢以免得不償失,


否則連補救的空間都沒有, 那種心情又豈止一個「悶」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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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土地未辦理過戶登記旋即轉售,有利得須報繳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3/2)


近年來房價不斷攀高,房地產市場交易熱絡,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旋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併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該局指出,日前在查核轄內一宗土地買賣案件時,發現某李姓商人先以2,800萬元向原地主購入土地,惟未辦理土地所有權過戶登記前,旋即以3,610萬元轉售給第三者,即將該土地所有權直接由原地主過戶登記到第三者名下,此時李君出售標的非屬「土地」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故李君因該宗交易所獲取利得810萬元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不屬出售土地利得,無同法第4條第1類第16款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適用,雖李君主張所賺得810萬元確實因土地買賣而獲得,仍被該局補稅加處罰鍰合計40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再移轉,不要為了節省土地登記費或代書費,在未辦理土地過戶登記前旋即轉售,否則經查獲其利得除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實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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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eamer20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