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接近申報綜合所得稅前都會有朋友來詢問相關問題,
很巧合的最近剛好有朋友同時提到,
自己的子女有打工收入, 是否可以讓他們單獨申報呢…
答案是否定的! 除非有以下的例外狀況,
才可以自由選擇和父母合併申報或者單獨申報,
否則就還是得列為父母的被扶養人…
1. 子女於年度中滿20歲
2. 子女已結婚
其實就算被扶養的子女有收入, 父母也不用太擔心,
因為可以扣除:
1. 免稅額(82,000元),
2. 薪資特別扣除額(104,000元),
3. 教育特別扣除額(25,000元),
4. 保險費(24,000元+健保費)及醫療費(若採用列舉扣除)等…
通常打工的收入有限, 除非高於以上可扣除的金額,
否則應該不至於讓父母多繳太多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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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因打工有所得可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3/1)
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我的子女去年(98年度)剛滿18歲,因打工有收入,在今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可否單獨辦理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子女如果在當年度中年滿20歲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己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未成年子女有所得而未與其合併申報或有合併申報卻漏報所得,致違反所得稅法110條規定,仍應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為違章主體,除了補繳稅款之外,並裁處罰鍰,那將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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